1、刑事案件一定要有辩护律师吗?
法律。可见,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辩护权受到法律保护,在审判、审查起诉、侦查等各个阶段都应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1人或者2人为辩护人。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位推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属、朋友可以担任被告人的委托辩护人。因此,不能剥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没有辩护人的可以为自己辩护。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不指定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一人或者两人担任辩护人。可以委托下列人员担任辩护人: 利用情感诈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一)律师 (二)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单位推荐的人民组织或者人员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属、朋友。 山东省刑事案件知名的律师。
被依法判处或者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人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除外。
2、有专业的律师和刑事辩护律师吗?
也可以参照《刑事案件律师办理守则》律师刑事案件证据归纳。
第五章公诉案件的**审辩护人
**节到受理案件
第六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被告人或者其亲属、朋友的委托,指定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办理委托手续时,参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指定律师为被告人辩护。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应当按照本说明书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第二节审查管辖
第六十五条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注意审查案件是否属于受案法院的管辖。发现法院管辖不当、侦查机关管辖不当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法院提出书面请求,请求撤销案件或者移送案件。 ,
第三节查阅、摘录、复制案件资料
第七十一条律师查阅卷宗时应注意的事项,参见本标准第四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会见被告人
第七十二条律师会见被羁押的被告人,应当携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会见被告人的专用证明,以及律师执业证书。
第七十三条律师会见被告人时,应当事先准备会见大纲。会议期间,要认真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申辩,发现、核实、澄清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中的矛盾和疑点。
(2)被告人是否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罪行;
(3)指控的事实、情节、动机、目的是否清楚、准确;是否有严重情节;
(5)被告人无罪的理由;
(6)是否有减轻、减轻、免刑的事实、情节和线索;
(7)是否有立功表现;
(八)是否有超期羁押、是否损害合法权益等。 诈骗罪辩护律师。
第七十四条律师应当向被告人介绍庭审情况,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义务以及开庭审理时应注意的事项。
第七十五条律师会见被告人的其他事项,参见本法典第三章第三节的有关规定。
第五节调查取证情感诈骗辩护律师。
第七十六条在审判阶段,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第七十七条律师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证人不同意作证的,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其出庭作证。
第七十八条律师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时,律师可以参加。
第七十九条 开庭前,律师应当将收集到的证据复印,并在举证时将原件提交法庭。
第八十条律师调查取证的具体方法,参见第四章第四节的有关规定。
第六节出庭准备南京最厉害的刑事律师。
第八十一条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将上述人员名单列明身份、住所、通讯机构等,并说明需要证明的事实。 ,并在开庭审理前提交人民法院。
第八十二条律师拟宣读出庭的证据,应当制作目录,说明需要证明的事实,并在开庭前提交人民法院。
第八十三条律师接到法庭通知后,应当按时出庭。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出庭的,应及时与法院联系,申请延长开庭时间:刑事律师的职责和义务。
(1)律师收到两次以上开庭通知,只能准时参加其中一项;
(2)庭审前,律师发现重大证据线索,需进一步调查取证或申请新证人出庭作证;
(3)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时出庭。 刑事案件比较好的律师。
第八十四条律师的休庭申请未获批准,确不能出庭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妥善解决。
第八十五条律师在开庭前三日内收到出庭通知的,有权请求法院变更开庭日期。
第八十六条开庭前,律师应当告知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情况。发现有未通知或者未通知的情况,应当及时与法院协商解决。
第八十七条律师应当了解公诉人、法院工作人员的情况,协助被告人确定申请回避的事由和是否申请回避。 刑事律师。
第七节法庭调查太原比较厉害的刑事律师。
第八十八条律师出庭,应当遵守法庭的规章制度,服从法庭的指挥。
第八十九条被告人两名以上的案件,多名律师出庭的,辩护律师应当按照被告人被控的先后顺序就座。
第九十条审判长宣布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后,律师可以接受被告人的委托,申请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回避,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九十一条 法庭对被告人的年龄、身份、犯罪记录等进行核对,如有错误,可能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律师应当认真记录,并在法庭调查时予以澄清。 . 刑事拘留辩护律师。
第九十二条在法庭调查期间,律师应当认真听取被告人的讯问和质询,做好提问的准备。 上海刑事律师哪个好。
第九十三条公诉人讯问被告人,被害人及其代理人讯问被告人后,经审判长许可,辩护律师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告人不承认犯罪的,应当询问情节和理由。
第九十四条公诉人向被告人提出恐吓、诱导或者与本案无关的问题,辩护律师有权提出异议。法院驳回异议的,应当尊重法院的决定。
第九十五条公诉人对律师的质询有异议的,律师可以进行辩论。如果法院支持公诉人的异议,律师应当尊重法院的决定,改变质询的内容或方式。 兰州刑事案件律师推荐。
第九十六条:控方证人出庭应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质证:
(1)证人与案件事实的关系;
(2)证人与案件事实的关系;抢劫刑事案件律师。
证人与被告人和被害人;刑事案件被告辩护人。
(3)证言与其他证据的关系;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
(4)证言的内容和来源; 6)证人的感知、记忆和表达能力;
(7)证人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或影响;刑事律师咨询。
(8)证人的年龄和身心缺陷;
(9)证言是否不一致。
辩护律师应综合考虑上述方面,及时发表意见,说明证人证言可信的原因。如有异议,应与控方辩论。
公诉机关提出证人名单以外的其他证人出庭的,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院驳回或者请求法院延期审理。 刑事案件招转培。
第九十七条:对专家证人及其结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质证:
(1)专家与案件的关系;
(2)鉴定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石家庄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3)鉴定人的资格;
(4)鉴定人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和影响;
(5)鉴定的依据和材料;
(6)鉴定的设备和方法;(7)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犯罪律师咨询。
(8)鉴定结论是否具有科学依据。
辩护律师应结合上述方面,及时对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方辩论。
第九十八条对投诉人提出的物证,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质证:
(一)物证的真实性;
(二)物证与案件的联系; 石家庄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3) 物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刑事犯罪辩护。
(4)物证证明的问题;
(5)物证获取程序是否合法。
辩护律师应结合上述方面,及时就物证的可信度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方辩论。
如果公诉人出示了证据清单以外的物证,公诉人有权建议法院不予采信或者请求法院延期审理。
第九十九条对投诉人提出的书证,应当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质证:
(一)书证的来源及是否为原件;
(2)书证的真实性;
(三)书证与案件的联系; 刑事诉讼法律师。
(四)书证与其他证据的关联性; 北京刑事律师辩护。
(五)书证的内容和需要证明的问题;
(六)取得书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辩护律师应结合上述方面,及时就书证的可信度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方辩论。
对于控方提出的证据清单以外的书证,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院驳回或者要求延期审理。
**百条控方宣读的未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言,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质证:
(一)证人不能出庭的原因出庭作证及对案件的影响;
(2)证人证言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3)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有关方面。
辩护律师应综合考虑上述方面,对未出庭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及时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方辩论。必要时,有权建议法院不予受理或请求法院延期审理,并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控方宣读证据清单外证人的证言,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院不予受理或请求法院延期审理,并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百零一条控方宣读的鉴定结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质证:
(一)鉴定人不能出庭的原因及其对案件的影响;
(2)鉴定结论的理由 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3)本规范第97条规定的其他有关方面。
辩护律师应结合上述方面,及时对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方辩论。必要时,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院驳回或者请求法院延期审理,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审理。评价。
控方宣读除证据目录外的鉴定结论,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院驳回或请求法院延期审理,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交叉-审查,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百零二条对投诉人提供和播放的视听资料,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质证:
(1)视听资料的形成、时间、地点和周围环境;
(2)音像资料 数据采集程序是否合法;
(3)音像资料播放设备;
(4)音像资料内容及需证明的问题;
(五)视听资料是否为伪造、变造; BR>(6) 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在播放视听资料后,辩护律师经对上述材料的质证,发现材料不真实或者材料内容不是被告人自愿完成的,应当提出不接受的建议和理由。辩论中,辩护律师有权要求法庭调查核实。
控方提供证据清单以外的视听材料,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院驳回或要求延长审理。
**百零三条控方举证后,辩护律师应当向法院申请本方举证。
**百零四条辩护律师举证时,应当向法庭说明证明的形式、内容、来源和问题,并特别注意以下方面:
(一)物证、书证的来源、视听资料
(二)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的合法性,以及取得鉴定结论的程序;
(3)证据内容的真实性;之间的联系。
原告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提出异议的,辩护律师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辩论,维护当事人证据的可信度。
**百零五条在法庭侦查活动中,辩护律师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所收集的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行较轻的证据材料。
**百零六条开庭审理期间,辩护律师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出庭,调取新的物证、书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百零七条对案件各项事实的证明和质证完成后,辩护律师可以出具综合意见。
**百零八条法庭侦查活动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辩护律师可以依法提出建议或者提出异议。
第八节法庭辩论
**百零九条在法庭辩论阶段,辩护律师应当认真听取控方提出的指控意见,记录重点,做好辩论准备。
**百一十条控方发表起诉意见后,经审判长许可,辩护律师应当发表辩护意见。
**百一十一条辩护意见应当针对原告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是否准确、诉讼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论证。程序是否合法等 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
**百一十二条被告人无罪辩护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控方指控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
( 2)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的下列情形;
1、被告人的行为明显轻微,危害不严重,不构成犯罪;
2、被告人的行为是合法的;
3、被告人没有实施控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三)其他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形。
**百一十三条被告人有罪的辩护,应当以案件的定性和对被告人的从宽、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为重点。
**百一十四条律师的辩护应当围绕定罪量刑问题,突出重点,突出重点,不纠缠枝节。
**百一十五条律师在辩护意见中引用的证据和法律,必须清楚、准确,并经过核查。
**百一十六条律师的辩护词应当观点清晰、论据充分、论证有力、逻辑严谨、措辞准确、语言简洁。
**百一十七条律师的辩护人应当向法庭陈述自己的意见和观点,以期被法庭采纳,不得以听众为发言对象制造哗众取宠。
**百一十八条律师发表辩护意见时,应当有理有据,尊重法庭,尊重对方,不得讽刺、挖苦、辱骂、嘲弄他人。
**百一十九条律师在多次辩护中应当避免重复,突出重点,针对投诉人的新问题、新观点,及时提出新的辩护意见。
**百二十条在法庭辩论和被告人**陈述期间,律师发现新的或者遗漏的事实和证据需要核实的,可以申请恢复法庭调查。
**百二十一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拒绝出庭或者更换出庭律师的,委托关系依法终止。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因法律理由拒绝辩护的,法院可以要求休庭,并参照本说明书第十六条的规定取消委托程序.
**百二十二条在开庭审理中发现审判程序不合法的,律师应当向法庭指出,要求改正。
第九节休庭后的工作
**百二十三条休庭后,律师应当及时就出庭宣读的证据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
**百二十四条法庭休庭后,辩护律师应当尽快整理辩护意见。
对于出庭出示的证据,律师应当在休庭后及时与法官办理交接手续。
**百二十五条一审判决后,律师有权取得判决。上诉期间,律师可以会见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对判决内容和是否上诉的意见,提供法律帮助。
第六章担任第二审公诉案件的辩护人
**百二十六条律师承办第二审公诉案件,委托程序与**审相同。必要时,二审律师可以向一审律师了解本案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材料,一审律师应当予以协助。
**百二十七条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应被告人的请求,可以协助或者代为提出上诉。
**百二十八条第二审辩护律师审查卷宗、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的条件同**审。
**百二十九条第二审案件的律师出庭条件同**审。
**百三十条第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的,律师应当向法庭提出书面辩护意见,可以提供新的证据。
**百三十一条律师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应当提请二审法院审理。
**百三十二条二审法院决定发回再审的案件,被告人继续委托律师的,应当重新办理委托手续。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刑事案件一定要有辩护律师吗?
法律。可见,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辩护权受到法律保护,在审判、审查起诉、侦查等各个阶段都应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1人或者2人为辩护人。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位推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属、朋友可以担任被告人的委托辩护人。因此,不能剥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没有辩护人的可以为自己辩护。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不指定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一人或者两人担任辩护人。可以委托下列人员担任辩护人:
(一)律师 (二)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单位推荐的人民组织或者人员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属、朋友。
被依法判处或者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人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除外。
2、有专业的律师和刑事辩护律师吗?
也可以参照《刑事案件律师办理守则》
第五章公诉案件的**审辩护人
**节到受理案件
第六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被告人或者其亲属、朋友的委托,指定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办理委托手续时,参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指定律师为被告人辩护。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应当按照本说明书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第二节审查管辖
第六十五条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注意审查案件是否属于受案法院的管辖。发现法院管辖不当、侦查机关管辖不当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法院提出书面请求,请求撤销案件或者移送案件。 ,
第三节查阅、摘录、复制案件资料
第七十一条律师查阅卷宗时应注意的事项,参见本标准第四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会见被告人
第七十二条律师会见被羁押的被告人,应当携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会见被告人的专用证明,以及律师执业证书。
第七十三条律师会见被告人时,应当事先准备会见大纲。会议期间,要认真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申辩,发现、核实、澄清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中的矛盾和疑点。
(2)被告人是否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罪行;
(3)指控的事实、情节、动机、目的是否清楚、准确;是否有严重情节;
(5)被告人无罪的理由;
(6)是否有减轻、减轻、免刑的事实、情节和线索;
(7)是否有立功表现;
(八)是否有超期羁押、是否损害合法权益等。
第七十四条律师应当向被告人介绍庭审情况,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义务以及开庭审理时应注意的事项。
第七十五条律师会见被告人的其他事项,参见本法典第三章第三节的有关规定。
第五节调查取证
第七十六条在审判阶段,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第七十七条律师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证人不同意作证的,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其出庭作证。
第七十八条律师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时,律师可以参加。
第七十九条开庭前,律师应当将收集到的证据复印,并在举证时将原件提交法庭。
第八十条律师调查取证的具体方法,参见第四章第四节的有关规定。
第六节出庭准备
第八十一条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将上述人员名单列明身份、住所、通讯机构等,并说明需要证明的事实。 ,并在开庭审理前提交人民法院。
第八十二条律师拟宣读出庭的证据,应当制作目录,说明需要证明的事实,并在开庭前提交人民法院。
第八十三条律师接到法庭通知后,应当按时出庭。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出庭的,应及时与法院联系,申请延长开庭时间:
(1)律师收到两次以上开庭通知,只能准时参加其中一项;
(2)庭审前,律师发现重大证据线索,需进一步调查取证或申请新证人出庭作证;
(3)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时出庭。
第八十四条律师的休庭申请未获批准,确不能出庭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妥善解决。
第八十五条律师在开庭前三日内收到出庭通知的,有权请求法院变更开庭日期。
第八十六条开庭前,律师应当告知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情况。发现有未通知或者未通知的情况,应当及时与法院协商解决。
第八十七条律师应当了解公诉人、法院工作人员的情况,协助被告人确定申请回避的事由和是否申请回避。
第七节法庭调查
第八十八条律师出庭,应当遵守法庭的规章制度,服从法庭的指挥。
第八十九条被告人两名以上的案件,多名律师出庭的,辩护律师应当按照被告人被控的先后顺序就座。
第九十条审判长宣布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后,律师可以接受被告人的委托,申请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回避,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九十一条 法庭对被告人的年龄、身份、犯罪记录等进行核对,如有错误,可能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律师应当认真记录,并在法庭调查时予以澄清。 .
第九十二条在法庭调查期间,律师应当认真听取被告人的讯问和质询,做好提问的准备。
第九十三条公诉人讯问被告人,被害人及其代理人讯问被告人后,经审判长许可,辩护律师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告人不承认犯罪的,应当询问情节和理由。
第九十四条公诉人向被告人提出恐吓、诱导或者与本案无关的问题,辩护律师有权提出异议。法院驳回异议的,应当尊重法院的决定。
第九十五条公诉人对律师的质询有异议的,律师可以进行辩论。如果法院支持公诉人的异议,律师应当尊重法院的决定,改变质询的内容或方式。
第九十六条:控方证人出庭应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质证:
(1)证人与案件事实的关系;
(2)证人与案件事实的关系;
证人与被告人和被害人;
(3)证言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4)证言的内容和来源; 6)证人的感知、记忆和表达能力;
(7)证人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或影响;
(8)证人的年龄和身心缺陷;
(9)证言是否不一致。
辩护律师应综合考虑上述方面,及时发表意见,说明证人证言可信的原因。如有异议,应与控方辩论。
公诉机关提出证人名单以外的其他证人出庭的,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院驳回或者请求法院延期审理。
第九十七条:对专家证人及其结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质证:
(1)专家与案件的关系;
(2)鉴定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3)鉴定人的资格;
(4)鉴定人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和影响;
(5)鉴定的依据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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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应结合上述方面,及时对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方辩论。
第九十八条对投诉人提出的物证,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质证:
(一)物证的真实性;
(二)物证与案件的联系;
(3) 物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4)物证证明的问题;
(5)物证获取程序是否合法。
辩护律师应结合上述方面,及时就物证的可信度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方辩论。
如果公诉人出示了证据清单以外的物证,公诉人有权建议法院不予采信或者请求法院延期审理。
第九十九条对投诉人提出的书证,应当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质证:
(一)书证的来源及是否为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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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取得书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辩护律师应结合上述方面,及时就书证的可信度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方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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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人不能出庭的原因出庭作证及对案件的影响;
(2)证人证言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3)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有关方面。
辩护律师应综合考虑上述方面,对未出庭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及时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方辩论。必要时,有权建议法院不予受理或请求法院延期审理,并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控方宣读证据清单外证人的证言,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院不予受理或请求法院延期审理,并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百零一条控方宣读的鉴定结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质证:
(一)鉴定人不能出庭的原因及其对案件的影响;
(2)鉴定结论的理由 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3)本规范第97条规定的其他有关方面。
辩护律师应结合上述方面,及时对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方辩论。必要时,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院驳回或者请求法院延期审理,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审理。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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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视听资料的形成、时间、地点和周围环境;
(2)音像资料 数据采集程序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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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提供证据清单以外的视听材料,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院驳回或要求延长审理。
**百零三条控方举证后,辩护律师应当向法院申请本方举证。
**百零四条辩护律师举证时,应当向法庭说明证明的形式、内容、来源和问题,并特别注意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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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的合法性,以及取得鉴定结论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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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提出异议的,辩护律师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辩论,维护当事人证据的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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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零六条开庭审理期间,辩护律师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出庭,调取新的物证、书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百零七条对案件各项事实的证明和质证完成后,辩护律师可以出具综合意见。
**百零八条法庭侦查活动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辩护律师可以依法提出建议或者提出异议。
第八节法庭辩论
**百零九条在法庭辩论阶段,辩护律师应当认真听取控方提出的指控意见,记录重点,做好辩论准备。
**百一十条控方发表起诉意见后,经审判长许可,辩护律师应当发表辩护意见。
**百一十一条辩护意见应当针对原告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是否准确、诉讼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论证。程序是否合法等 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
**百一十二条被告人无罪辩护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控方指控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
( 2)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的下列情形;
1、被告人的行为明显轻微,危害不严重,不构成犯罪;
2、被告人的行为是合法的;
3、被告人没有实施控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三)其他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形。
**百一十三条被告人有罪的辩护,应当以案件的定性和对被告人的从宽、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为重点。
**百一十四条律师的辩护应当围绕定罪量刑问题,突出重点,突出重点,不纠缠枝节。
**百一十五条律师在辩护意见中引用的证据和法律,必须清楚、准确,并经过核查。
**百一十六条律师的辩护词应当观点清晰、论据充分、论证有力、逻辑严谨、措辞准确、语言简洁。
**百一十七条律师的辩护人应当向法庭陈述自己的意见和观点,以期被法庭采纳,不得以听众为发言对象制造哗众取宠。
**百一十八条律师发表辩护意见时,应当有理有据,尊重法庭,尊重对方,不得讽刺、挖苦、辱骂、嘲弄他人。
**百一十九条律师在多次辩护中应当避免重复,突出重点,针对投诉人的新问题、新观点,及时提出新的辩护意见。
**百二十条在法庭辩论和被告人**陈述期间,律师发现新的或者遗漏的事实和证据需要核实的,可以申请恢复法庭调查。
**百二十一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拒绝出庭或者更换出庭律师的,委托关系依法终止。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因法律理由拒绝辩护的,法院可以要求休庭,并参照本说明书第十六条的规定取消委托程序.
**百二十二条在开庭审理中发现审判程序不合法的,律师应当向法庭指出,要求改正。
第九节休庭后的工作
**百二十三条休庭后,律师应当及时就出庭宣读的证据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
**百二十四条法庭休庭后,辩护律师应当尽快整理辩护意见。
对于出庭出示的证据,律师应当在休庭后及时与法官办理交接手续。
**百二十五条一审判决后,律师有权取得判决。上诉期间,律师可以会见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对判决内容和是否上诉的意见,提供法律帮助。
第六章担任第二审公诉案件的辩护人
**百二十六条律师承办第二审公诉案件,委托程序与**审相同。必要时,二审律师可以向一审律师了解本案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材料,一审律师应当予以协助。
**百二十七条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应被告人的请求,可以协助或者代为提出上诉。
**百二十八条第二审辩护律师审查卷宗、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的条件同**审。
**百二十九条第二审案件的律师出庭条件同**审。
**百三十条第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的,律师应当向法庭提出书面辩护意见,可以提供新的证据。
**百三十一条律师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应当提请二审法院审理。
**百三十二条二审法院决定发回再审的案件,被告人继续委托律师的,应当重新办理委托手续。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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